放射性废水主要来自诊断、治疗过程中患者服用或注射放射性同位素后所产生的排泄物,分装同位素的容器、杯皿和实验室的清洗水,标记化合物等排放的放射性废水。
7.2 放射性废水的水质水量和排放标准
7.2.1 放射性废水浓度范围为3.7×102Bq/L~3.7×105Bq/L。
7.2.2 废水量为100~200L/床.d。
7.2.3 医院放射性废水排放执行新制定的《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规定:在放射性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监测其总 α<1 Bq/L,总β<10 Bq/L。
7.3 放射性废水系统及衰变池设计
7.3.1 放射性废水应设置单独的收集系统,含放射性的生活污水和试验冲洗废水应分开收集,收集放射性废水的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的特种管道,一般为不锈钢管道或塑料管。
7.3.2 放射性试验冲洗废水可直接排入衰变池,粪便生活污水应经过化粪池或污水处理池净化后再排入衰变池。
7.3.3 衰变池根据床位和水量设计或选用。
7.3.4 衰变池按使用的同位素种类和强度设计,衰变池可采用间歇式或连续式。
7.3.5 间歇式衰变池采用多格式间歇排放;连续式衰变池,池内设导流墙,推流式排放。衰变池的容积按最长半衰期同位素的10个半衰期计算,或按同位素的衰变公式计算。
7.3.6 衰变池应防渗防腐。
7.4 监测和管理
7.4.1 间歇衰变池在排放前监测;连续式衰变池每月监测一次。
7.4.2 收集处理放射性污水的化粪池或处理池每半年清掏一次,清掏前应监测其放射性达标方可处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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